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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物品以勒索钱款的犯罪认定与处罚——从剖析非法占有目的入手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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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产犯中的取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该目的内涵是利用意思,排除意思没有必要。凡是具有享用财物可能产生的某种效用、利益的意思,或者说,凡是以单纯毁坏、隐匿意思以外的意思而取得他人财物的,都可以评价为利用意思。盗窃物品以勒索钱款的场合,行为人对被盗物品具有利用意思,满足了非法占有目的,同时具有客观窃取行为与主观盗窃故意,因而成立盗窃罪。在以勒索钱款的意思盗窃单纯体现财产法益的物品时,如果真实具有返还财物的意思,成立盗窃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实质一罪,以盗窃罪处罚;如果仅有勒索钱款的意思而无返还财物的意思,以盗窃罪与敲诈勒索罪并罚。在以勒索钱款的意思盗窃车牌时,由于车牌这一对象的特殊性,勒索行为不成立敲诈勒索罪,如果符合多次盗窃或数额较大的标准,成立盗窃罪与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两者是法条竞合关系,以盗窃罪处罚;如果不符合盗窃罪的定罪标准,只能论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
作者 张开骏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42-56,共15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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