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卫计委等五部门发布公告称,2014年7月1日起,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等三种含铝食品添加剂不得再用于食品加工和生产;面包、馒头、面条、发糕等面制品(油炸面制品、挂浆用的面糊、裹粉、煎炸粉除外)不得添加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等两种含铝膨松剂;所有的膨化食品不得使用任何含铝食品添加剂。公告同时规定,2014年7月1日前已按照相关标准使用上述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可以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出处
《保健与生活》
2014年第8期12-13,共2页
Healthcare & Lif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