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与实体权利相比,民事法益处于法律上的弱保护地位。这种弱保护不仅在于成文法规范阙如,还体现为以较重的主观责任调节法律保护的进入。侵权法上权益区分保护传统的国家,用"违法性"和"故意背俗"两个转介条款甄别过渡民事法益;平等保护权益的国家在学说上,有限缩解释侵权法一般条款以避免法益保护的扩张趋势。民事法益的弱保护也有例外,法律对占有和某些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力度甚至超过了权利,这是因为民法具有保护信赖、保护弱者的社会属性,这一公法倾向实现了民事法益弱保护的克服。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148-152,共5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