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第13条之"但书规定"不应只有形式上的宣示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采用第13条"但书规定"使无处罚必要性的行为出罪。"但书规定"的模糊性亟待理论上构建超法规犯罪阻却事由的理论体系来填充"但书规定"之要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实质内容。在违法构成要件层面,根据适用的条件不同,分别从"不限定"与"紧急状态"出发,建构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体系;在责任构成要件层面,以"期待可能性"理论为逻辑起点,建构超法规责任阻却事由体系。
出处
《克拉玛依学刊》
2015年第2期57-61,共5页
Journal of Karam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