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半数以上的用人单位对大学生求职者的性别有明确要求,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现象越来越严重。我国的《宪法》、《劳动法》等都反对以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但从执法角度来看,男女就业平等只停留在纸面上,当女性在求职阶段遇到性别歧视时,由于还未签订劳动合同难以立案,即使立案了,举证困难,并且缺乏处理机构。我国反就业性别歧视的立法缺陷和司法实践中的困境阻碍了此问题的有效解决。对此,应完善立法,建立专业的执行机构,并对受歧视者给予司法救济。
出处
《商业经济》
2015年第3期165-168,共4页
Business &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