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谁审判、谁裁判、谁负责"的主题讨论有着积极意义,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改善审委会制度的运作方式,消除法院内部的行政化倾向等,做到权力和责任相一致。但是由审判者负什么样的责任,则是值得探讨的。从法律方法论的角度看,当下司法改革要求裁判者所负之责,不是法律责任,而主要应该指裁判者的论证之责:一是在制度上让法官负有论证之责,即让裁判者对所有判决给出理由;二是裁判理由不仅需要根据法律做出,还必须遵循法律思维规则。
出处
《江汉学术》
2015年第3期35-38,共4页
JIANGHAN ACADEMI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