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资金监管是公募基金会法律监管中的核心问题。我国公募基金会资金监管的法律依据位阶偏低且部分内容不合理、基金会内部治理机制不健全、税收激励机制不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强制力不足,不仅削弱了基金会从事公益慈善事业的能力,也对其声誉及公信力产生了损害。应提高监管的立法位阶并完善相关单行立法,构建由基金会自身、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媒体及公众、司法部门组成的多元监管主体结构,完善税收激励、信息披露、绩效评估与问责等配套监管机制,加强并优化公募基金会的资金监管。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15年第3期75-83,共9页
Western Law Review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我国基金会的法律监管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2YJC820025)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