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一类法律行为的处分行为具有特定的内涵和外延。法律行为学说区分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并对二者实行分离原则。一些国家的民法在处分行为的有效性问题上采无因性原则。处分行为概念在被中国学者继受的过程中发生了偏差和变异,演变成不科学、不妥当的"物权行为"提法,引发了无谓的争论和认识上的混乱。事实上,许多中国学者所说的"物权行为"在德国民法上是根本不存在的。不应在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区分之外又加上"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分,因为所谓"物权行为",其实不过是物权法上的处分行为罢了。"物权行为"提法具有诸多弊端和不当之处。中国的民事立法和学说应更加重视处分行为,并在未来的民法典中给处分行为以一席之地。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7期105-122,共18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