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目前的消费保险业,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或业务员为了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常常利用消费者对保险知识的欠缺,利用保险格式合同,过度地强调投保人的说明义务而弱化自身的说明义务来实现。这就导致了社会对本质上目的为分散社会风险的公益保险机构微词不断。尽管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但实现分配正义的力量有限。为了实现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制度分配正义,参照法治相对发达的国家的经验,构建我国投保人的冷静观察期制度,是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
出处
《中外企业家》
2015年第6期165-166,共2页
Chinese and Foreign Entrepreneu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