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芦山地震中张支蓉"失房"又"失子",出现了"一次伤害"和"二次伤害"心理创伤的叠加性加重,由于心理救援缺乏衔接性导致救援无效,亲邻环境不佳即"失子"责任的不当评论,让她最终自杀,酿成芦山地震的"张支蓉悲剧"。这个悲剧提出的问题是:制定《心理救援条例》,以强化心理救援中的义务。然而,如同自然灾害中"二次伤害"发生具有必然性一样,《心理救援条例》的颁行受到来自生命价值观、生命文化的强有力的制约性障碍,把尊重生命、关爱生命、珍惜生命和敬畏生命,变成灾后重建规划的主要内容,殊有必要。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4期60-67,共8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四川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研究项目"震后灾受人群心理抚慰与治疗--以心理救援条例制定为视角"(SKZX2013-DZ17)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