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其重要的立法意义和法理价值,但难以满足地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要求,出于明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的职责和协作机制、保证立法时效性和符合区域特点的需要,地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法需明确这些基础问题并在此基础上确定立法的重点方向。出于明确预防主体职责的要求,在目前地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法的四种结构模式、两种思路中,江苏应以预防主体模式为主,内部兼顾预防阶段模式的逻辑要求。为保障预防效率,预防立法不仅要明确主体职责,还应确立科学协作机制,江苏省宜采专设统筹机构的模式。出于立法时效性的要求,需重点规定网络预防、社区矫正和吸纳其他配套法律规定;出于立法区域特点的要求,需重点规定流入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兼顾区域内差异并注重完善未检和少年法庭制度功能。
出处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5年第4期11-16,共6页
Issues on Juvenile Crimes and Delinquency
基金
2014年江苏省法学会法学研究一般课题"<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立法研究"(项目编号:SFH2014B05)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东南大学优青项目(项目编号:2242014R3001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