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券法(修订草案)》中关于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的制度设计,主要参考了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20A条的规定。根据对这一制度在美国产生、发展和确立的历史过程的考察,将内幕交易的原告限定为同期交易者、损害赔偿范围限定为被告的非法所得的制度设计,并非是基于法律逻辑的推演,而是集中体现了这一制度形成过程中各方的角力和折中,在法律构成、政策目标、社会效果等方面均不无可议之处,不宜将其作为我国制度设计的参考摹本。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8期2-10,共9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