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人身检查措施中增加了采集人体样本的内容,但在约束条件方面却未有增益,存在概括授权的缺憾。与其他侦查行为相比,人身检查在实施的对象、方式、目的方面具有相当的独特性,它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干预和处分极为广泛与深入。由于人身检查行为的类型多种多样,简单划一的约束方式难以奏效,因此需要对这种侦查行为进行必要的类型化分析,通过比例性的规制来寻求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合理平衡。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第4期93-96,共4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
基金
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GJ2013D12)
2013年江苏省法学会项目研究成果(SFH2013B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