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申请再审与抗诉两程序之间形式上表现为当事人诉权与检察院抗诉权的关系,实为法院审判权与检察院抗诉权的分权与制衡。如何规范两权之关系,我国《民事诉讼法》原采"平行申请模式",其往往会造成两权运行的重叠甚至冲突。《民事诉讼法》现采"法院优先模式",其虽然强化了抗诉权对审判权的分权与制约,但未关注到审判权应对抗诉权形成羁束与规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两权运行的的重叠和冲突问题。唯采"选择申请模式",才是现有审监制度下的最佳选择。
出处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7期110-114,共5页
Social Scient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