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德治思维和道德思维异中有同,同中有异,因其异中有同而相通,因其同中有异而互补。在思维的主体上,德治思维的主体往往担当统治者、领导者、管理者的角色,而道德思维的主体则是处在国家、行业、团体中或家庭关系中的个体;在现代社会治理中,二者互渗性日趋明显。在思维的内容上,德治思维倾向于整体性的"大问题",道德思维倾向于个体性的"小问题";在德治思维框架下往往能更好解决个体的道德问题,注重个体发展的德治思维,也有利于德治目的的实现。在思维过程上,德治思维是一种外向思维,是制度和规则优先;道德思维是一种内我思维,含有较多经验、意志和情感成分;德治思维要求社会伦理回归于人的内心,道德思维要求个体道德品质化为社会伦理,二者具有互补性。在思维的依据和目的上,德治思维追求伦理秩序,伦理精神和规则是其依据;道德思维追求德性和幸福,道德品质是其直接依据。从社会发展的总体趋势而言,其目的和依据的一致性在不断增强。
出处
《伦理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4期42-45,共4页
Studies in Eth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