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实证研究基础上的核心要素抽取,银行贷款加速到期条款可定义为一种在银行借贷合同中所设立的,当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从而危及贷款安全时,银行则可以要求借款人在约定的到期日前付清全部余额的条款。从形成权的法理基础、借贷双方利益衡量以及相关条文历史解释等角度出发,加速到期条款的法律性质应当界定为借贷双方约定的解除权条款。在加速到期条款的司法规制中,应注重各方利益的衡平。在具体适用时,应当把握其核心标准——贷款安全;在法律效力上,要参照现行法关于法定解除的既有规定,且考虑加速到期条款中条件设置的宽严程度;要在主客观相综合的基础上,适当参酌借款人违约的主观因素。此外,还须充分考量其中关涉的社会利益,秉持整体和发展的视角,合理强化其与国家经济政策之间的联动关系。
出处
《人民司法》
2015年第15期95-98,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