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小官"是指从事基层行政运作的乡镇基层干部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的村干部,他们是基层治理的参与者和执行者,或多或少掌握着资源的分配权和使用权。"小官贪腐"发生在政府与社会之间的资源配置和使用领域,乡镇基层干部包括村干部的职权行为处在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利的交汇场所。"小官贪腐"反映的是乡村治理制度的异化,即乡镇政府部门在功能、结构乃至运行机制上与正式制度之间产生偏离,也表现为乡镇政府与基层社会之间关系上的异化。解决"小官贪腐",根本在于确立基层权威的社会授权来源,进一步完善社会治理,从而使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权利的保障建立在法治原则和制度化的基础上。
出处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128-136,共9页
Journal of Nanjing University(Philosoph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1AZZ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