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鹿特丹规则》)于2008年12月在联合国大会上获得通过,2009年9月开放供各国签署。200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无单放货司法解释》),并于同年3月施行。《无单放货司法解释》第9条,对于记名提单的提货凭证功能有了颠覆性的规定。国际与国内对此观点有所趋同,但在设计的细节及逻辑结构上却有着较大的异同。文章旨在通过对《无单放货司法解释》第九条中托运人变更收货人的权利,对记名提单的提货凭证功能及其流转的可操作性进行评述。
出处
《青年与社会(下)》
2015年第10期86-86,共1页
Youth and Soci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