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新中国初期的鄱阳县,一般的刑事和民事案件几乎销声匿迹。在大量的案卷中,主要以各类土匪、特务、反革命、恶霸和不法地主案为多。在新旧法制交替和没有明确法律规范的审判中,各级部门对审判对象的选择和各类案犯刑期的判定,有着很大的随意性。这反映了新中国成立初期司法实践中"无序"的一面,但在审判程序上或最终的判决结果中,却又反映了中国共产党自身逻辑内的"秩序"。这种"秩序"有三个原则:一是注重群众的参与和对案犯的处理意见;二是重视审判程序在形式上的完整;三是判决的结果偏重于中共新生政权与案犯之间的历史和现行关系。
出处
《近代史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91-105,共15页
Modern Chinese History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