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判断刑法中的个罪条款是否应当修改、废除时,为达成合理、可供检验的结论,应当遵循四个思考步骤:一是追问设定该个罪条款欲实现的价值目标;二是考察当前该价值目标的正当性和手段的合理性;三是在不欠缺目的正当性或手段合理性时优先考虑刑法教义学方法能否加以弥补;四是在刑法教义学方法失败时对不同刑法修正方案的利益衡量。四个步骤层层递进,有机统一。嫖宿幼女罪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与普通幼女相比)弱化对卖淫幼女身心健康的保护水平,该价值目标在当前已经失去了正当性,目前立足于刑法教义学立场的法条竞合论、想象竞合论等路径都无法弥补立法的缺陷,在修正刑法的方案中,废除本罪比加重其法定刑是更为合理的选项。因此,从方法论的角度而言,《刑法修正案(九)》废除嫖宿幼女罪是可取的。
出处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5年第6期25-33,共9页
Issues on Juvenile Crimes and Delinquen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