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引言物权法具有本土性,这种特征在用益物权上尤为明显。普通法和大陆法在用益物权制度上差别很大,二者也使用不同的概念体系。我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都是特有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没有使用地上权(superficies)和永佃权(emphyteusis)这些术语。~①我国用益物权体系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特定要求,是特定社会背景的产物。~②用益物权的本土性可能会诱导我们怠于思考用益物权到底是什么,仅仅用'历史传统'、'国情地域'或者'文化习惯'等词汇遮掩过去。~③在理论上,
出处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CSSCI
2017年第2期75-92,共18页
Research on Real Estate Law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