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实施了入户盗窃行为即可成立盗窃罪。对于在前店后房、商住两用房、沿街房等特殊场所内实施的盗窃行为,不宜使用单一标准来认定其入户盗窃性质,需结合具体场所中经营与生活区域的隔断情况和营业时间以及行为人对"户"的主观认知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出处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12期24-26,共3页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