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我国配套立法工作存在法律过分依赖下位法配套、国家立法权虚化失控、法定配套立法主体随意变化、配套立法文件制定期限过长甚至迟迟不能制定、配套立法文件位阶过低甚至根本不是法等五个突出问题,必须下大力气加以解决。这需要从会期上保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行使国家立法权,从人力物力上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设,将国家立法指导思想由"宜粗不宜细"改为"宜细不宜粗",改变先立法后配套的习惯,以法律的形式规范配套立法工作,同时还要对配套立法主体实施有效的监督。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2期3-14,共12页
Law Science
基金
201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第一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创新研究"(项目编号:14ZDA014)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