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证研究表明,我国排污权担保贷款制度已经在现实中得到广泛应用,然而缺乏统一上位法的统摄,自下而上渐进式的改革致使各试点省份制度设计差异甚大。排污权是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权,其用益物权属性决定担保的有效性;环境容量资源归属于特殊不动产的范畴,致使排污权的担保形式只能是抵押而非质押;兼具公私双重属性的排污权应当采用登记要件主义来达到物权变动公示公信之目的;环保部门回购作为抵押物的排污权的承诺既无法律授权,亦使环保部门陷入具体的经济行为之中,亟待规范排污权抵押的实现形式。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11-20,共10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基于生态系统管理理论的流域管理体制创新研究>(项目编号:12BGL129)
国家社科重大招标项目(项目编号:11&ZD161)之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