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受案范围作为行政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力求衡平司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之间的矛盾,不断接近理想模式。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依旧采取"概括+列举"方式,其原因在于:受案范围的修改受认识局限的制约,基于国情实际和行政诉讼发展的需求。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对"民告官"受案范围的突破体现在:增加了受案范围列举事项,受案范围扩展到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探寻将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诉讼程序,以发布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方式对受案范围的界定加以有效补正,可以实现"民告官"受案范围多层级细化的功效,能将"民告官"真正付诸于司法实践。
出处
《理论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119-122,共4页
Theoretical Explora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社会管理创新的法制化路径及其实现机制"(11AZD020)
负责人朱新力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落实非法证据排除法律制度实证研究"(CLS(2015)Y14)
负责人张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