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局部到整体,由低级到高级,这是国家立法中经常采用的步骤,通过地方立法,积累经验,然后待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大立法,这是一条谨慎、稳健的立法之路。迄今为止,我国共有15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市人大会常委会先后制定了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与此同时,关于司法鉴定既有散见于三大诉讼法中以"证据"为依托的法律规定,也有大量的部门规章及司法解释。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是指引和规制我国司法鉴定事项的纲领性法律文件。就司法鉴定这一主题,多种法律法规并存,尽管上位法对下位法的指引作用明显,但下位法对上位法的突破亦时有所见,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经验、运行实践将成为我国未来司法鉴定统一立法的基石。
出处
《中国司法鉴定》
2015年第5期83-86,共4页
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14YJAZH079)
2015年辽宁省教育厅科学研究一般项目(W2015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