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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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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已由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1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予以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年11月21日(1986年7月8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决定》修正2008年11月21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生第三章学校第四章教师第五章教育教学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七章督导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出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9年第3期7-15,共9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Beijing Municip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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