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原因非法给付是不当得利制度中一项排除返还请求权的行为,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确立了原因非法不当得利不得返还规则。对此,现代各国或通过成文法的方式在民法典中作出直接规定,或遵循判例形式拒绝返还请求。然而,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原因非法给付制度,且从刑事和行政角度处理该问题的方式实不可取。我国未来的不当得利立法应当在确立非法原因包括违反公序良俗以及强行性法规的基础上,以公众利益为出发点规定例外或者抗辩情形,同时严格控制国家收缴适用的情形,明文规定当受益人行为没有非法性时,允许受益人保有该得利。
出处
《求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65-70,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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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十二五重点建设学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