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虚假供述为肇因的错案"轨迹"是:犯罪嫌疑人确认程序付诸阙如,导致无辜公民被误认为嫌疑人,因侦讯的秘密性和嫌疑人对抗违法侦讯的权利有限,在证实性偏差的心理影响下,侦查人员采用各种强迫手段迫使内心已"锁定"的嫌疑人认罪,并"指导"其如何作出口供;司法人员面对被告人的辩解,由于缺乏有效的违法侦查行为发现机制,在传统的印证模式作用下,错误地采信了审前所"制造"的虚假供述,导致错案发生。为了降低由虚假供述所导致的错案,必须从源头控制、过程控制和结果控制三个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当前的诉讼机制和证据制度。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71-81,共11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刑事错案风险分配研究"的阶段性成果(12BFX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