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初查工作机制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虽然没有为《刑事诉讼法》所明文规定,却具有现实必要性。检察机关在一系列的司法解释以及内部行为规范中不断对其加以强化,然而,实践中初查工作仍面临较多困难。事实上,初查工作机制所面临的困难,与刑事立案程序的特殊性不无关联,只有对刑事立案程序作出必要的调整,将初查逐步改造为侦查权行使的某个环节,才能解决现有的困难。同时,初查权的行使,也应被纳入相应的监督中,以符合法治框架的基本要求。
出处
《贵州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145-149,共5页
Guizhou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