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庭审录音录像不仅是完善法庭记录方式的辅助性手段和人民法院审判管理性措施,更应赋予其作为程序违法的证据地位用于上诉。法院提供庭审录音录像的义务为文书提出义务,此义务的违反只能带来额外的制裁后果,不能影响二审诉讼标的审理及事实认定。我国庭审录音录像随卷移送制度和当事人申请查阅制度缺乏相应的细化措施,应从规定法院未附卷移送的司法制裁、当事人申请查阅条件及未准许查阅的救济程序等方面进行完善。
出处
《牡丹江大学学报》
2016年第2期107-109,共3页
Journal of Mudanjiang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