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死缓限制减刑在本质上属于不同于死缓的刑罚执行制度,也属于一种量刑制度。在适用前提上,首先要将死缓限制减刑定位于死刑的替代措施,只针对"死刑过重"而非"生刑过轻";其次,死缓限制减刑在死刑体系中的逻辑应当以死缓—死缓限制减刑—死刑立即执行为顺位;再次,适用死缓限制减刑还要明确死缓的适用范围。在具体适用标准上,被判处死缓的"累犯"的前罪与后罪都应当限定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只包含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犯罪情节等情况"只包含在"累犯+8种犯罪"基础上的从重情形。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6年第1期23-35,共13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