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对农用化学产品和药品规定了高水平的数据保护制度,这是美国在国际上积极推行其管制性排他权制度的结果。国家对药品、农药等产品的上市进行管制,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这既给创新者增加了额外的成本负担,也为保护其创新成果提供了新的制度工具。相比专利权,它不仅保护对象更广,而且更为便捷、有效。它补偿创新者因产品上市管制所承担的成本,保护为产品上市而获取的研发成果,降低创新产品的保护成本,具有激励创新的正当性。但是任何专有权保护的创设都伴随着社会成本的产生,故管制性排他权的具体制度应该在创新者、竞争者、监管当局与社会公众的不同利益之间进行平衡。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183-192,共10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金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资助项目[CLS(2015)D129]
江苏省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