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学进入"立宪时代",大学章程建设的实效性成为焦点,但当前大学章程功能定位的迷失,使重新审视大学章程的法律属性、功能等具有现实的必要性。作为联接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内部规范性文件的纽带,大学章程是法定性与自治性的统一,大学章程的功能有对象功能与体系功能之分,对象功能主要有保障功能、规范功能、协调功能和限制功能等,体系功能包括确认功能和创设功能。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4期75-78,共4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汕头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基金资助项目“增强高职院校章程实效性之策略研究”研究成果,项目编号:SZK2014Y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