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有助于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有助于确保农业持续稳定增长,更有助于实现城乡均衡发展。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在遵循与国有土地权利平等、坚持土地资源属性、国家干预最小化的基本原则基础上,重点从"入市"前准备和"入市"后收益分配等两方面做好工作。
出处
《农业经济》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102-104,共3页
基金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我国农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的创新研究--以实现规模经营为导向>(20141047600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