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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账户的认定标准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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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名为保证金账户,但未明确约定账户及账户内资金专用于质押担保,实际上账户内资金可由存款人自由支取、支配,银行未能有效占有、控制,应认定未达到特定化的要求,该账户不属于保证金账户,不成立金钱质押,银行对账户内资金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可依法予以扣划。
作者 倪亚蓓
出处 《人民司法》 2016年第8期109-110,共2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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