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强调了积极探索"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新模式和新方法。根据《宪法》、《物权法》以及《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的国家资产产权脉络以及国资委的机构属性,国资委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是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的特设机构而非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在竞争性国企中应定位于出资人而不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然而,由于我国国资委长年以来的行政职能使得其在具体运行过程中出现不足,出资人职权未完全落实、缺乏履行出资人职责平台以及原有监管职能无承接主体等。因此我国在今后的国有资产体制改革过程中,应该落实出资人职权,弱化行政职能、着力打造国有资产运营公司以及细化监管措施等。
出处
《知识经济》
2016年第10期100-100,102,共2页
Knowledge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