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本文采取不作为说,国家工作人员说明了巨额财产来源于一般违法行为,按照一般违法行为的证明标准查证属实的,不能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只能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理;国家工作人员说明了巨额财产来源于犯罪行为(完全履行了说明义务),但按照犯罪的证明标准不能查证属实的,应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根据不作为说,非国家工作人员教唆国家工作人员不说明来源的,成立本罪的共犯;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国家工作人员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的,或者司法机关后来查清了巨额财产来源的,原来的生效判决必须维持,不能撤销;如果巨额财产来源于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的,应按非法来源的性质再次定罪,而不能推翻原来的判决。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6年第7期5-12,共8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