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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以去了近三年的裁判文书为研究样本 被引量: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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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P2P网络借贷实施刑法规制有充分的必要性,但必须保持谦抑。互联网金融的开放性决定了P2P网络借贷比传统金融更容易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以我国近三年涉P2P网络借贷犯罪的裁判文书为样本分析可知:被告人所犯罪行基本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设立平台目的主要是为了企业融资和专门提供中介服务两种;涉P2P网络借贷犯罪定罪量刑并未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存在整体偏重的现象;将企业生产经营为目的的网络借贷定为犯罪,资金池定性模糊,处罚对象范围较宽、较传统非法集资案件处罚较重等问题亟需解决。应纠正夸大刑法规制作用的理念和僵化的入罪标准,进一步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免于刑事处罚和不作为犯罪的事由,确定"数额+情节"的综合性定罪量刑标准,缩小共同犯罪认定范围。
机构地区 西南政法大学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38-47,共10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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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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