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德国职业教育"双元制"、职业资格和职业继续教育等法律制度。对于"双元制",我国应改革现行线性发展模式,借鉴"双元制"直接贯通教育和市场的制度设计,并修改现行职业教育法。在职业资格方面,我国可以德国为师构建职业资格法律体系,并理顺运行机制。在职业继续教育方面,我国应借鉴德国多层次的职业继续教育立法,填补立法"断层",还要借鉴德国立法中的社会参与机制、质量监控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以职业继续教育为突破口建立起终身化教育法律体系。
出处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
2016年第2期70-75,共6页
Journal of Guangdong Institut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