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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登记的效力及其法律适用——对《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相关规定的解析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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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动产登记无确权效力。《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2条区分了不动产物权登记所涉及的民事诉讼纠纷与行政诉讼纠纷的界限。第6条实际上针对的只应是申请并已由法院对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普通债权人。
作者 尹田
机构地区 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10-15,共6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二级参考文献4

  • 1尹田.“法国不动产公示制度”[A].粱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6卷[C].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553页.
  • 2《公司法》第33条
  • 3马傻驹,余延满.《民法原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1页.
  • 4[日]林木禄弥.《物权的变动与对抗》,渠涛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

共引文献17

引证文献10

二级引证文献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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