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5年行政诉讼法修改,确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因此获得许多肯定与赞誉。但是,笔者认为,一项制度在没有足够实践经验以供借鉴,又尚未付诸实施以经历实践考验之前,无论是立法者、执法者还是理论研究者们都应该以更为理性、客观和审慎的态度去看待和评价它。笔者通过本文对行政诉讼被告应诉行为进行定性分析,在明确被告应诉行为究竟是诉讼权利行为还是诉讼义务行为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行政诉讼被告在实现其诉讼权利和履行其诉讼义务时应当怎么做才是正确的?更好的?笔者认为,以上问题的厘清,可以帮助我们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做出更为理性的评价,并在实践当中真正发挥这一制度的优越性。
出处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16年第3期96-100,共5页
The Journal of Yunnan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