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鉴定意见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在许多案件中对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如果法官在审判中不加权衡地直接采纳鉴定意见,对鉴定意见的审查模式依旧停留在鉴定人不出庭的职权主义审查模式,很有可能造成审判"以鉴定意见为中心"。同时,我国法律试图通过增强鉴定人、鉴定机构的中立性来保证鉴定意见的科学性,但不仅造成其科学性不足,且中立性还不能保证。为保障鉴定意见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加强庭审中鉴定意见质证的对抗性以及提升法官裁判文书对鉴定意见采纳的说理性是解决该问题的有效路径。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第3期102-107,共6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