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意义上,人权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国家,人权理念的最初立意就是预防公权力对公民个人和公民社会的侵犯。然而,随着人权责任的不断深化与拓展,加之国家能力与权利诉求之间存在的紧张关系,在全球化、民营化与社会组织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加以考量,人权责任的承担主体也正在迈向多元化,企业人权责任和社会组织人权责任均须加以强调。绝对的国家中心主义在人权义务理论中或已难以为继,应当在并不降低、甚至加强国家责任的同时,将市场与社会的其他主体也纳入关注视野,正视其所应承担的人权责任。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77-85,共9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教育部社科基地重大项目“市场经济初创时期各国人权发展道路比较研究”(项目号12JJD82002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