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矿业安全与健康立法,应以社会管制为重心。生产矿业安全与健康的非市场物品,是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让追求效率目标的企业经济人承担社会责任,必须将社会责任法制化并由专业政府部门监督实施。强制矿山提供场所安全与健康物品的关键是:建立事前许可、事中检查监察、事后处置的监督机制,设置独立的、专业的、隶属于劳动部门的矿业安全与健康监督机构。监督机制与监督机构的建立,应摆脱促进矿业发展的生产安全观念而取向为了矿工人权的职业安全价值。由追求财富增长的生产安全上升到为了劳动者人权的职业安全,需要转变政府职能和提高政府治理能力。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6年第4期35-47,共13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