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刑事案件中,普通公民为了自己的利益会自行取证,而私自取得的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存在着诸多学说与理论,美国坚持的是不应排除说,德国应用法益权衡理论,也有法秩序一元说的支持者。我国立法上对此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处理私人不法取得的证据出现混乱不堪的局面。因此,急需确定出我国私人不法取得证据的证据能力认定标准。
出处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6年第7期68-71,共4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