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金融时代下,推动初创企业便利融资与减少融资并生的欺诈,成为各国股权众筹的目标所求。然而各国监管之道各异,我国未来不妨双向以公募和私募两分模式推动股权众筹发展,在"领投+跟投"模式的私募股权众筹中,致力于解决好领投人与平台之间的关系。在公募股权众筹的监管思路上,弱化《JOBS法案》第三章以投资者为核心的构建逻辑,转而选择强化中介责任并将其定位为股权众筹投资者的"看门人",这或许能够更好地实现公募股权众筹发展及投资者保护之目的。
出处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9期67-71,共5页
Social Scientist
基金
吉林大学种子基金项目"内幕交易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比较研究"(项目编号:2015ZZ03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吉林大学基金项目"国企改革与资产运营:以商事法为中心"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吉林大学基金项目"国企改革的治理问题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