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从案例入手,就甲和李某构成受贿罪分别进行分析,甲虽然是国有独资公司返聘人员,但是并非具有独立身份的受邀专家,其工作职责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李某虽然不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但是在本案中作为非身份者,其行为是受贿得以实现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因而与有身份者甲共同构成受贿罪。又结合本案中的串通投标行为,分析甲与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罪,是否应实行数罪并罚。并进一步分析了本案中相关犯罪的对合关系。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6年第16期3-6,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