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护士工作中需要直接与病人接触,所以,通常护士是患者病情的第一掌握者。而当遇到急危重的患者时,往往需要护士第一时间做出相应的治疗和护理,这种情况下,护士为了患者的最大利益,需要为病人进行紧急用药,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护士已拥有了一定的处方权。然而从我国法律而言,《护士条例》只明确了护士对医生开具的处方有监督和报告的权利,却没有开具处方的权利。单从这一种情况来说,护士理应有一定范围的、合法的处方权。曾选飞认为,赋予有资质的护士处方权,有利于满足护士的职业价值感,稳定护理队伍,增强护士的责权意识,激发护士不断学习,进而推动我国护理学科的发展。
出处
《护士进修杂志》
2016年第20期1848-1851,共4页
Journal of Nurses Training
关键词
护士
处方权
护理
Nurse
Prescription right
Nurs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