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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与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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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因工死亡职工近亲属在职工工亡时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不属于劳社部令第18号规定的供养亲属人员范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领取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低于当期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而实行补差的地区,从本通知下发之日的次月起停止补差,一供养亲属原已领取的补差金额不退回,且不再参与后续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出处 《四川劳动保障》 2016年第8期33-3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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